(一)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能够不做公证,能够直接递交请求,如商标局对你们供给材料有怀疑的话,你们需求做公证,弥补递交。
(二)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能够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在弥补做。
(三)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签定商标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不合法转让问题
所谓不合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秘、欺诈、假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的。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因为客观存在的缝隙,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困难,虽然过后完全能够经过法律途径解决和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2)无效转让问题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两边已签定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付出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请求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而,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依然没有变。
因为国家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的时刻,再加上转让两边签定商标转让协议后,需求付出转让金钱,预备相关的商标转让请求文件材料,邮递打印等等。因而,商标转让协议签定后,受让方并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最少需求有六个月以上的时刻才能
(3)部分转让问题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存或隐秘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能够使用与被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4)隐秘被转让商标的权益缝隙问题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秘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答应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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