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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比较常见的拒绝原因有哪些

2024-10-11

  哈尔滨商标注册比较常见的拒绝原因如下: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他人在先注册: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有他人先提出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后续的申请就会被驳回。比如在食品类别中,如果已经有“康师傅”商标注册,再申请“康帅傅”商标,就会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拒绝。

  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也会被驳回。例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或文字作为商标申请

  商标近似:两个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外观,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及外观等方面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驳回。比如“娃哈哈”和“哇哈哈”,在读音和字形上非常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后申请的“哇哈哈”商标就可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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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缺乏显著性:

  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如果商标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汇构成,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不能被注册。例如,在水果行业申请“苹果”商标来指代苹果这种水果,就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如果“苹果”经过特殊设计或与其他元素组合,形成了具有独特性的标识,具备了显著性,就有可能被注册。

  过于简单的标识:商标过于简单,如单个字母、数字,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等,审查员会认为其不具备可识别性和区分性,缺乏显著性而驳回。

  违反商标禁止性条款:

  违反法律法规:商标的内容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含有“纳粹”等有害元素的商标,或者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图形等,都会被驳回。

  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北京烤鸭”作为特定地区特色产品的集体商标是可以的,但单独申请“北京”商标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通常会被驳回。

  商标查询盲期风险:商标从申请到被商标局录入系统存在一定时间差,这段时间内的商标信息是无法被检索到的,称为盲期。如果在此期间有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被提交,那么后申请的商标就可能因盲期问题而被驳回。

  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商标审查过程中,不同审查员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认定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尤其是对于图形商标,按元素来审核近似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大,可能会导致同一商标在不同审查员的审查下出现不同的结果。

  初审通过后,公告期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会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全国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指出和某商标近似、侵犯个体权益、商标抢注等)。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商标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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