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标准
申请人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以及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自然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需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等。
申请书填写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比如,申请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地址应详细到具体的门牌号。
商标及商标图样规格、数量审查:审查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商标图样应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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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及规费审查:检查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例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有委托书;某些特殊类型的商标申请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地理标志的商标需提供产地证明等。
一标一类审查: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是否符合一件商标、一类商品或服务一份申请的要求。
申请日期审查:确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标准
禁用条款审查:审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如是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显著特征审查:判断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例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一般不具有显著特征,除非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检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审查时会考虑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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